中国经济社会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两税合并的最优方案是通过降低内资企业税率来实现。他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若靠提高外资企业税率来实现,将带来一系列问题,如现有外资企业的过渡期是3年、5年,还是按企业的经营期限计算?其中可能发生的规避行为应如何监控?因此,税率应“就低不就高”,这样操作起来会比较简单,同时再辅以产业和地区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汤贡亮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两法合并”后优惠政策的调整,有些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可能会保持不变,有些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会取消。他建议处理好税收优惠方式变革前后衔接,可允许有3至5年的过渡期。 马宇说:“要真正实现所有企业的公平竞争,取决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进度,而不是单一的某项政策的一致。如果国企、民企的平等待遇得以实现,那么内外资企业的统一待遇、公平竞争也就不在话下了。因此,要先取消歧视待遇,再取消优惠政策。” “内外资企业税率合并或者不合并,虽然是税收管理中的一个技术问题,却不能不与税制改革配套进行。最重要的是,应该重新考虑合适的税率水平以及税收的合理、合法、规范、透明使用。”马宇说。 对内外资企业而言,所得税合并后,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并没有取消,汤贡亮建议,应以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为导向,按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信业、农林水利等基础产业和设施、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亟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同时配合我国经济发展重心向中西部转移的战略部署,对区域性优惠政策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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