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我室经常收到国内企业的商务咨询函件,其中不少反映了喀麦隆不法分子的商业欺诈行为。尽管我室发布过警示,但仍然有些企业未引起警觉,现对几起典型案例重新整理发布,并对喀麦隆商业欺诈行为作进一步的剖析,希望能有助于我国内出口企业加强防范和辨别工作。 一、喀麦隆典型商业欺诈案例 案例一:客户访华费用欺诈案 喀麦隆一中介公司与我国某粮食机械厂联系,表示喀麦隆的一个粮食加工企业欲进口我粮食加工机械。在中介的周旋下,进出口双方初步达成成交意向。2001年11月,中介向中方表示,喀进口商已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上述粮机进口货款,但银行在批准贷款之前要派员赴中国出口厂家实地考察设备和签订合同。经中方邀请,2002年1月,一位自称是某银行职员的喀麦隆人飞抵上海,我粮机厂前往上海将其接回。此人在我国内停留了近一个月,我粮机厂负责接待并承担了其在中国逗留期间的全部食宿、交通、零杂费用,还为其购买了手机并提供零用钱,接待费用合计人民币25000元。此人回国后不久即以喀麦隆进口商要去中国为借口要求中方为其本人购买一张杜阿拉至中国的机票。2002年3月15日,我粮机厂花14000元买了一张东方航空公司的机票给他寄了过去,但他收到机票后声称东航的机票无法登机,要求中方再购买一张法国航空公司的机票。4月,我粮机厂根据其要求将14360元人民币汇到法航北京办事处为他订购了一张杜阿拉至北京的机票。但此人在法航杜阿拉办事处取票时擅自将行程目的地改为上海并于5月8日飞抵上海。由于他故意变更入境地点而未通知中方,结果我粮机厂未能接到此人。5月21日,此人从北京离境返回杜阿拉。此后,此人开始对中方采取躲避策略,所持的东方航空公司机票(未使用)也未退还,最终杳无音信。至此,中方损失达人民币5万多元。 案例点评:1、即使中方同意承担客户访华费用,也应坚持先由客户垫付所有费用,如果最终成交,则从客户支付的货款中将其旅费抵扣;如果生意未成,中方也不会有损失。2、中方即使同意购买机票也应该是为进口商购票,而不应该为上述银行职员买票。3、中方即使同意重新购买法航的机票,也应该要求对方先将东航的机票退还。 案例二:利用银行汇款单行骗案 2002年11月底,喀麦隆一公司主动与我国某生产爱兹病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联系,声称12月初将在喀麦隆召开“第六届非洲爱兹病、血液传染病论坛”,希望借此机会宣传我企业相关产品,并计划在中部非洲地区经销这些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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